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2024-11-07    作者:admin    浏览量:89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守则》)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2007)基础上修订。

制定本《守则》旨在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服务工作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保证和提升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提升民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本《守则》亦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工作基础和主要依据。



总则

善行:心理师的工作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诚信:心理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以及各类媒体的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公正: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及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其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 心理师应公正地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

1.2 心理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心理师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如果伤害可避免或可预见,心理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将伤害最小化;如果伤害不可避免或无法预见,心理师应尽力使伤害程度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1.3 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规定恰当地收取专业服务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情况。

1.4 心理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引发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

1.5 心理师须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师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及其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可能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或替其做重要决定。

1.6 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其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寻求专业服务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 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的不利影响,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危害。

1.8 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沟通与交往。心理师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者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1.9 心理师在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三年后如果发展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可查证的书面记录。

1.10 当心理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了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果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心理师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例如,因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师不得与自己的朋友和亲人建立专业关系。

1.11 心理师不得随意中断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适当安排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

1.12 心理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在和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1.13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无法获益,心理师应终止这种专业关系。若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或相关人士的威胁或伤害,或寻求专业服务者拒绝按协议支付专业服务费用,心理师可以终止专业服务关系。

1.14 本专业领域内,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应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心理师开始服务时,如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

1.15 心理师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同行(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心理师应与相关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1.16 在机构中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心理师未经机构允许,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为个人接诊的来访者。

1.17 心理师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1.18 心理师应清楚了解寻求专业服务者赠送礼物对专业关系的影响。心理师在决定是否收取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心理师决定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知情同意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和心理师的专业资质及理论取向。

2.1 心理师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自己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介绍收费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情况以及保密界限。心理师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过程。

2.2 心理师应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下列相关事项:(1)心理师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工作理论取向;(2)专业服务的作用;(3)专业服务的目标;(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7)心理测量与评估的意义,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2.3 在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人员工作时,心理师应当在专业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

2.4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心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后,联系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并与他们进行沟通,以更好地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服务。

2.5 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心理师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隐私权和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 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

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3 遇到3.21)和(2)的情况,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遇到3.23)的情况,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他们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3.4 心理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心理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等。

3.5 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应隐去可能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3.6 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3.7 如果由团队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服务,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只有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受到保护时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专业胜任力和专业责任

心理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以科学研究为依据,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评估、咨询、治疗、转介、同行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胜任力,促进个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4.1 心理师应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

4.2 心理师应规范执业,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

4.3 心理师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参加专业培训,了解专业工作领域的新知识及新进展,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4 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警惕因自己的身心健康问题伤害服务对象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或者限制、中断、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4.5 心理师在工作中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部门。

4.6 心理师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心理师为社会提供自己的部分专业工作时间做低经济回报、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

  

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测量与评估是咨询与治疗工作的组成部分。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中的意义和作用,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5.1 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其使用不应超越服务目的和适用范围。心理师不得滥用心理测量或评估。

5.2 心理师应在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适当专业知识和技能后,实施相关测量或评估工作。

5.3 心理师应根据测量目的与对象,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经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若无可靠信度、效度数据,需要说明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

5.4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和获得测量与评估结果的权利,在测量或评估后对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避免寻求专业服务者误解。

5.5 未经寻求专业服务者授权,心理师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或机构泄露其测验和评估的内容与结果。

5.6 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和测验项目等)和其他评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专业人员泄露或提供不应公开的内容。

  

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6.1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旨在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6.2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6.3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6.4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

6.5 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师应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6.6 承担教学任务的心理师应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6.7 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瞒。心理师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和福祉。心理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6.8 担任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心理师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时,心理师应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9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6.10 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心理师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不得与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

6.11 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清楚认识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12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者的资质;他们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应事先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意。

6.13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为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心理师有责任向本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7 研究和发表

心理师应以科学的态度进行研究,以增进对专业领域相关现象的了解,为改善专业领域做贡献。以人类为被试的科学研究应遵守相应的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7.1 心理师的研究工作若以人类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心理师应负责被试的安全,采取措施防范损害其权益,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若研究需得到相关机构审批,心理师应提前呈交具体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7.2 心理师的研究应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

7.3 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1)有理由认为不会对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包括①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②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其答案未使被试触犯法律、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且隐私得到保护;③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相关因素研究,不会危及被试的职业,且其隐私得到保护。(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7.4 被试参与研究,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的权利,并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在适当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对照组时,需适当考虑对照组成员的福祉。

7.5 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研究结果必要、且无其他方法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适当说明。

7.6 禁止心理师和当前被试通过面对面或任何媒介发展与性或亲密关系相关的沟通和交往。

7.7 撰写研究报告时,心理师应客观地说明和讨论研究设计、过程、结果及局限性,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并声明利益冲突;如果发现已发表研究有重大错误,应更正、撤销、勘误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公开纠正。

7.8 心理师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对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试的书面授权),妥善保管相关研究资料。

7.9 心理师在发表论著时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应按照学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注明原著者及资料来源。

7.10 心理师若采用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案例进行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确保隐匿了可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若涉及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案例报告,应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7.11 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期刊或已出版著作,心理师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情况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多家期刊投稿。

7.12 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著述应以适当方式注明全部作者,心理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或出版。对研究著述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方式明确声明。论著主要内容源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13 心理师审阅学术报告、文稿、基金申请或研究计划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心理师应审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材料,并避免审查工作受个人偏见影响。

  

远程专业工作(网络/电话咨询)

心理师有责任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远程专业工作的局限性,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远程专业工作与面对面专业工作的差异。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选择是否在接受专业服务时使用网络/电话咨询。远程工作的心理师有责任考虑相关议题,并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

8.1 心理师通过网络/电话提供专业服务时,除了常规知情同意外,还需要帮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1)远程服务所在的地理位置、时差和联系信息;(2)远程专业工作的益处、局限和潜在风险;(3)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处理方案;(4)无法联系到心理师时的应急程序。

8.2 心理师应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电子记录和远程服务过程在网络传输中保密的局限性,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相关人员(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和咨询过程。心理师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例如设置用户开机密码、网站密码、咨询记录文档密码等)来保证信息传递和保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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